德国总统为什么没有存在感 德国总统和总理谁权利大
德国总统为什么没有存在感,德国总统和总理谁权利大?德国作为一个议会制共和制国家,虽然既有总统,也有总理,但总统只是虚位总统,总理才具有实权,从这个角度来说,德国的总理实际拥有的权力大于总统的权力,这是议会制共和制这一制度决定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任总统西奥多·赫斯(Theodor Heuss)(来源:Wikipedia,下同)
根据德国基本法,总统是德国国家元首,总统拥有的权力包括:1. 向联邦议院提出总理候选人;2. 任命和解雇总理及其内阁部长;3. 在某些情况下解散联邦议院;4. 在特定情况下宣布立法紧急状态;5. 召开联邦议院会议;6. 在特定情况下签署和颁布法律,或者否决这些法律;7. 任命和解雇联邦法官,联邦公务员以及武装部队军官;8. 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行使赦免权;9. 代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颁发荣誉;10. 在德国内外代表德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任总理康拉德·阿登纳(Konrad Hermann Joseph Adenauer)如果单独拿出昨天弄的这些权力和职责来看,德国总统看起来是具有很多实权的,但是事实上,根据德国基本法第58条以及相关法律,总统的任何命令都需要总理或者相应的联邦部长副署,总统不能单独任命总理,不能单独颁布紧急法案,也没有对军队的最高统帅权。这些规定使得虽然在德国基本法中,总统看起来拥有很大的权力,但实际上却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根本没有权力直接领导德意志联邦政府,也就不享有像美国总统那样的行政权。也就是说,德国总统看起来权力很大很多,但其实都是礼仪性的,事实上德国总统即使不愿意也得任命联邦议院通过的总理人选,也不会拒绝议会通过的法案。总统的签署和颁布法律权力,只不过是在走程序而已。
德国现任总统施泰因迈尔(Frank-Walter Steinmeier)而德国实际上的领导人,其实是作为政府首脑的总理。根据1949年通过的德国基本法,总理拥有非常广泛的行政权力。无论哪个主要党派在竞选中,通常都将其主要候选人成为“总理候选人”。而德意志联邦政府,则是由总理及其内阁部长们组成。德国总理的权力来自于德国基本法,同时也来自于总理所在的党在联邦议院中的多数党(多数党联盟)地位。除了赫尔穆特·施密特(Helmut Heinrich Waldemar Schmidt)外,德国历届总理通常也是他(她)所在的党的主席。
德国现任总理默克尔(Angela Dorothea Merkel)一般来说,德国总理有权任命联邦政府内阁部长,并确定联邦政府的基本方针。事实上,德国总理获得今天这样的权力,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一任总理阿登纳(Konrad Adenauer)所确立的先例有关。作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第一任总理,阿登纳创制了很多先例,并使总理成为德国政治权力中心,其他内阁部长将阿登纳看做是权威而非同事。虽然阿登纳的继任者们并没有获得阿登纳的那种权力地位,但是德国总理除了基本法规定的权力外,还因阿登纳的先例获得了足够的权力。在实践中,德国总理事实上决定联邦政府内阁的组成。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不需要通过联邦议院辩论正式任命和解散内阁部长。根据德国基本法,总理可以规定内阁部长人数,并规定他们的具体职责。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历任总理至于行政部门如何运作,德国基本法第6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1)德国总理对政府政策负全责,或者说总理确定政府的基本指导方针。也就是说德国总理发布的任何正式政策指导方针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内阁部长必须执行这些政策指导方针。内阁部长在制定其所在部门的政策时,必须反映总理的政策指导方针。(2)内阁部长们有独立监督本部门运作以及制定立法建议的自由,只要内阁部长的在本部门实行的政策与总理的政策指导方针一致,就不受内阁干涉的原则。(3)内阁部长们因为司法或者预算问题出现分歧,则由内阁解决。因此,根据德国行政部门的运作方式,我们不难看出总理是行政部门实际上的首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府:柏林贝尔维尤宫综上所述,德国总统虽然是德国国家元首,但只是虚位元首,总理掌握实际权力。从这个角度来说,总理拥有的实权,远远大于总统。但按照德国基本法和德国法律规定,总理名义上是总统的下属,是要向总统汇报,联邦议院通过的法律也必须由总统签署和颁布。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府现在德国的行政权在总理,是议会制共和国!一战结束后,德国在魏玛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宪法,史称魏玛宪法,所以1918年—1939年史称魏玛共和国。魏玛宪法建立的是半总统半议会制共和国,这部宪法赋予了德国大总统极大的权力,特别是魏玛宪法第48条,赋予了联邦大总统依据他个人意志而决定是否使国家进入紧急状态而暂停公民权利施行非议会统治!同时另一条款赋予了联邦大总统根据个人意志解散议会的权力!希特勒正是利用魏玛宪法赋予联邦大总统的权力才建立了第三帝国(所以希特勒曾讲,就是要利用民主摧毁民主—-大意,原话记不得)。所以二战后,德国再次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基本法,将政体修改为议会制民主共和国,从而剥夺联邦总统的实际统治权!另外,这次德国的基本法在设计政体时比较好,为了防止类似法国第三、第四共和国因为悬浮议会而导致政府频发更迭,而设立的建设不信任案制度。就是德国议会虽然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推翻政府,但是德贵议会不是英国、意大利、日本、加拿大议会,德国议会必须同时建立新政府才能通过政府不信任案!所以德国政府非常稳定,基本能干完一届(除非德国总理认为选举时机非常好,才会主动解散议会,重新大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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